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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落实扶持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7/11 16:22:1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987

 

 

 

 

 

 

营人社〔2016〕71号                         

 

关于做好落实扶持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16〕5号)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业热情,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为进一步落实扶持创业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场地补贴

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按10000元/年给予补助。

(一)补贴对象:    

1.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退出现役5年内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军人不设户籍限制);

3.就业困难人员;

4.返乡创业农民工

(二)补贴条件:2015年7月1日后,在营口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实现首次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

(三)补贴标准:根据租赁场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5000元/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给予2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四)补贴期限: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五)补贴申请: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口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场地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六)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送交的资料做为核拨补贴依据,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二、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在我市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一)补贴对象: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创业项目的单位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二)补贴范围:各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规定条件即可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收取连锁加盟或平台佣金等相关费用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三)补贴条件: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自然人在市级创业项目库发布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认领成功运营6个月以上,并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四)补贴标准:认领创业项目的创业企业每吸纳1人成功就业,给予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500元补贴,吸纳就业人数以纳入市级创业项目库之日后新增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人数为准。

(五)补贴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1.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口市创业项目认领登记表》(附件2);

(2)《营口市认领创业项目运营情况介绍书》(附件3);

(3)《营口市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申请表》(附件4);

(4)申请补贴单位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认领创业项目者身份证复印件

(6)认领创业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或用工备案证明复印件;

(8)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2.经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补贴,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六)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送交的资料做为核拨补贴依据,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三、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用人单位为吸纳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带头人企业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在本市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带动2人以上、30人以下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企业。

(二)创业带头人企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是申请认定年度内领取《营业执照》;当年由个体工商户转制为私营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的;注册未超过5年,当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超过原有职工总数的30%(不少于3人)的自主创业企业。

(三)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为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创业带头人企业自给予补贴之日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补贴申请: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也可实行按季拨付。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口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附件5);

2)《营口市创业企业申报表》(附件6);

3)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7)就业登记或者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合格后,报送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复核,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复核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3.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对创业带头人资格核准后,由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据实认定创业带头人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六)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送交的资料做为核拨补贴依据,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此三项扶持创业补贴均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营口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营口市创业项目认领登记表

      3.营口市认领创业项目运营情况介绍书

      4.营口市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申请表

      5.营口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

      6.营口市创业企业申报表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 日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 10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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