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营口市委组织
营口市人事局
营人发[2003]12号
转发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人民团体:
现将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发[2002]29号)精神,现就我市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非公有制单位、中外合资企业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档案;改制、破产企业原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档案,必须按照文件要求,移交到市人才中心或所在县区人才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严禁个人管理自己或他人档案,以维护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全市各大、中专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后,要及时将全部毕业生档案移交到市人才中心管理,以便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二、大力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将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今后全市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在市人才中心或所在市(县)区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逐步走向全员聘用和全员人事代理。
三、积极做好人事代理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各级人才中心应积极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办理落户和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市公安、市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营造良好的人才合理流动的社会环境。
中共营口市委组织部 营口市人事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五日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
辽人发[2002] 29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人民团体: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违反《暂行规定》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甚至把管理档案作为获利的手段;二是有些部门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有关证明材料不予承认,影响了流动人员切身利益;三是有些单位对已脱离本单位的辞职、辞退等人员的人事档案,不按规定转至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造成档案管理上的混乱。这些问题影响了人才合理流动和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为了严肃认真的贯彻落实《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 的原则。凡属《暂行规定》明确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其它部门、单位和中介机构不得擅自进行管理,已越权管理的要立即纠正。今后违反《暂行规定》、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脱钩改制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和为其进行人事代理服务。辞职、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单位人事部门要及时将档案转至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严格禁止个人保存本人或他人的人事档案。 三、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社会化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应依据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流动人员办理落户、社会保险、毕业生接收等有关手续,为人才的合理流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保管、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坚决杜绝假档案、假学历、假职称、假身份等虚假档案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完整。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