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人员出国
(出境)审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辽人发[1993]31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公安局、外事办,省委各部委,省直各位、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我省流动人员出国(出境)审查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调发[1989]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补充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流动人员出国(出境)的审查工作一律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县(市、区)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
二、根据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人调发[1988]5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员主要指:辞职或辞退人员;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营企业的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包分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五大”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
三、流动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本人需向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下述材料:1、与本人申请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如经济担保书,邀请函件、入学通知书、聘用、雇用证明等;2、原单位或聘用单位党委或人事保卫部门为其作的政治表现鉴定材料;3、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需有省教委的出国资格审核证明;4、中共党员,应有管理其组织关系的区、县以上党委的批件。上述手续齐备后,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审查,并出具对出国的意见后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四、流动人员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机构选派出国(出境)搞技术合作、劳务输出、洽谈贸易或参加团组公派出国,属于各市管理的流动人员,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出国审查工作,按因公出国审查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于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流动人员,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出国审查,报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五、流动人员出国(出境)审查,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大的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此项工作。同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和配合,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把好审查关。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外事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