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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业务指南
时间:2012/11/27 10:03:32 来源:辽宁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浏览次数:2536
一、流动人员档案接收
(一)提供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留存复印件)、就业手续(劳动合同书、骋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转正定级表)、同意调出的商调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迁出页)。
(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审核后,开具调档函或商调函。
(三)档案转来,经检查合格后,存档人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签订存档协议书,办理交费手续。
二、流动人员档案转出
(一)提供身份证、档案保管手续。
(二)提供调档函。其中:省内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办理保险、失业、退休调档的,由该办理部门出具调档函;考取公务员或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转档;应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
(三)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存档凭证、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档案转出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结清存档费用。
(五)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回执”交回或寄回。
三、委托评定职称程序
(一)凭本人存档凭证提交评审材料。
(二)工作人员对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其《评定表》及《推荐表》上加盖公章。
(三)开具《委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函》,报送相关专业评委会。评委会收取评审材料后,及时返还申报材料原件。
(四)按照评委会评审要求,通知参评人员参加相应的职称答辩或考试。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评审材料,并将职称评定表装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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