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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议庭规则
时间:2012/5/28 13:45:46 来源: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49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议庭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合议庭的职责权限,促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设首席仲裁员一人:

(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履行集体合同争议;

(三)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可以由相关机构派出的兼职仲裁员,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专职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处理,合议庭设首席仲裁员一人:

(一)五十人以上(含五十人)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履行集体合同争议;

(三)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四)复杂、疑难的争议;

(五)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相关机构派出的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兼职仲裁员在办理案件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四条  合议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各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首席仲裁员必须由专职仲裁员担任。

第五条  合议庭成员必须履行法定职责,严肃认真地参加案件审理的全规程。

第六条  合议庭应当在案件庭审活动全部结束后及时进行评议,对评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七条  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如实记录在卷。

第八条  合议庭主要评议以下内容:

(一)审理过程中的程序事项;

(二)证据及其证明效力的确认,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以及事实的认定;

(三)法律适用及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由首席仲裁员主持,并依以下顺序进行:

(一)首席仲裁员介绍案情,展示案件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确认、事实的认定、事实与证据的关系、法律适用及案件处理结果作出分析并发表具体明确的意见,然后依次由合议庭各成员发表意见;

(二)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应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更不得拒绝陈述意见;

(三)经合议庭成员讨论充分发表评议意见后,由首席仲裁员归纳一致或多数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但少数意见应记录在案。如对评议结果需要表决的,以口头表决形式进行;

    (四)合议庭成员认为合议庭评议笔录无误后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条  书记员必须完整、详细、准确地记录合议庭评议的过程及内容。

第十一条  合议庭决定是以合议庭一致意见形成的,合议庭全体成员对决定负责;合议庭决定是以合议庭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持该意见的成员对决定负责。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形成决定后,按案件报批程序报批。

    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复杂疑难案件需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

    合议庭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首席仲裁员应在审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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