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营人社发[2012]12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统一执行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文件精神,在核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新参保用人单位以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职工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岗平工资60%的,按照岗平工资60%缴费;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岗平工资300%,按照岗平工资300%缴费。
2、对由外省或省内其它地区转入我市的城镇职工在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统一基数进行确定。原缴费年限不折算,按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接续。对转入的各类人员,若在原参保地缴费与本地缴费连续的,其享受参保待遇连续;若原参保地缴费与本地缴费中断的,从其在本地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对我市各统筹地区间调转人员按此办理。
3、根据营口市做好三方面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统一将“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和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
4、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跨缴费基数调整阶段断保补费采用基数,均按补费经办时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养老退休后办理基本医疗退休滞后的,按其满足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条件的次月划入个人帐户,断保补费后存在多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予以退费。
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男25年、女20年执行,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5、恶性肿瘤同一放化疗周期住院收取起付标准与特殊病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按特殊病起付标准执行;特殊病需要输血抢救住院治疗收取起付标准参照恶性肿瘤同一放化疗周期政策执行;对于患有多种特殊病的,可以同时多项备案。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