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薪资的规定是:70%是基本工资,30%是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是每月发的,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这样将工资分为两部分,是否合法?
公司是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医保等,是否符合劳动法?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绩效工资,公司是否可以借口绩效的原因或绩效考核期未到扣发?
我于9月份提出了辞职,结果公司以10月份才发放绩效工资为由,称我在未到考核期时就提出辞职,从而不发放我7、8、9月份的第三季度绩效工资,这样合法吗?我还有没有希望讨回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