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2009年7月将从该大学正式毕业。2008年12月,北京某投资顾问公司到北京农学院进行招聘。刘某于2009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投资顾问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刘某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刘某离开了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刘某的工资不付,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刘某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投资顾问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