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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8/15 8:32:39 来源: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9753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业联合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联要高度认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将推进此项工作作为全面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制度,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推动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要确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指定机构并选派得力人员专门从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二、建立机构,搭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平台
    (一)组建专业劳动争议调处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联合组建省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处专家委员会(省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研究会),负责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争议事件的调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联可以参照省模式建立本地区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处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争议事件的调处。
    (二)组建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行业性、区域性商会(协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本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搞好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培训,协助企业与当地调解仲裁机构进行沟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下设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本商会(协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三)组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级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成员中,大中型企业要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根据本企业组织架构在分支机构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车间、工段、班组等设立调解小组,建立企业内部多层次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安排专人担任调解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条件的要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力争在“十二五”末,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组建率达到80%以上。
    三、强化培训,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结合我省民营企业众多、劳动关系复杂、争议不断的实际,急需组建一支责任心强、精通法律法规、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做调解说服工作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需持证上岗,其中,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处专家委员会、商会(协会)、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人数不少于三至五人,小型微型企业调解员人数不少于一至两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将全面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调解员培训工作,对合格者颁发调解员证书。各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为相关工作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调解员资格,经省、市(绥中、昌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后,由省、市(绥中、昌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四、形成合力,助推非公有制企业预防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要充分发挥“大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作用,各级工商联、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处专家委员会(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研究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与仲裁机构办案。各地可参照省仲裁委民营企业仲裁庭的做法,通过培训考试聘请民营企业经营者及有劳动争议办案经验的知名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不断提升处理非公企业劳动争议的专业水平,持续提高民营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五、调裁衔接,持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处理劳动争议的公信力
    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关于对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进行仲裁审查确认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大力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工作,对于争议双方当事人持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具的生效调解协议书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申请,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不断提高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要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建议工作,对当事人未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企业、商会(协会)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争议。要积极稳妥开展委托调解工作,研究制定委托调解的基本条件,完善委托程序,制定规范的委托调解文书,将适合调解的申请仲裁案件委托各地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处专家委员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处理。
    六、示范引领,全面推进非公有制企业预防调解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建立省级非公有制企业预防调解组织示范单位,并向国家推荐国家级示范单位,各市也可建立市级示范单位,并向省推荐省和国家级示范单位。对实践中示范单位的创新经验进行宣传,并形成放大效应,将示范工作逐批推广到其他企业。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着手建立相应机构,全力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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