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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立案工作规程
时间:2012/12/17 9:48:00 来源: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2458

劳动人事争议立案工作规程

为便于当事人了解仲裁立案程序,提高我院工作效能,特制订本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的材料证据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

4.被申请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单位注册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厂牌、工卡、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6.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据清单。

集体劳动争议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推荐三至五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推荐代表书》、《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营业执照》(注册信息资料)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据清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于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律师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等。受理人员应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符合《营口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审查规则》规定的代理资格。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受理人员应督促、指导当事人填写并提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仲裁申请受理

1、接受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规范,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

2、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受案范围、管辖范围、时效规定、书面仲裁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等);

3、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出具收件回执;

4、案件报送领导审批;

5、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6、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专人负责调解。

(三)审核

1、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受理人员应出具收件回执。

2、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受理:

1)符合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4)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四)立案审批

1、受理人员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负责人审批立案。负责人在收到报批案件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审批同意立案的,受理人员于审批完毕二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上应明确告知“申请人需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自收到本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委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2、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案件,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应提出不予受理意见,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送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在收到报批案件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审批不予立案的,受理人员自审批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案件移送

受理人员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已生成案号的,取消案号,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同时告知申请人。

受理人员移送案件应填写《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附移送案件清单和《案件移送接收回执》。《案件移送接收回执》上注明由接收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填写,并寄回本委。

对移送至本委确属本委管辖的案件,由受理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按受理、立案程序办理。

(六)案件撤销

已受理除管辖范围外的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受理人员应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报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撤案的,受理人员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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