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
为维护仲裁庭纪律,保证庭审的正常运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仲裁参加人员,须遵守以下纪律:
第一条 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庭审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鼓掌、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摄像、拍照及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
第二条 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可以发言、提问,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理区域,不得发言和提问。
第三条 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在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发言应实是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第五条 仲裁庭内不准使用手机、禁止吸烟、吃零食,保持公共卫生。
第六条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按缺席仲裁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