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组庭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仲裁庭办案效能,提高对当事人阳光服务水平,规范仲裁员仲裁行为,保证仲裁庭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从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应载明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学历、初次聘任时间、专兼职类别等内容。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四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 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 有重大影响的争议及疑难案件;
(三)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 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第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外出、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仲裁庭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另行指定仲裁员并于开庭前通知当事人。
因回避另行指定仲裁员的,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因其他原因另行指定仲裁员的,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再重新进行。
第八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