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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组庭办法
时间:2012/5/28 13:48:59 来源: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133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组庭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仲裁庭办案效能,提高对当事人阳光服务水平,规范仲裁员仲裁行为,保证仲裁庭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从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应载明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学历、初次聘任时间、专兼职类别等内容。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四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  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  有重大影响的争议及疑难案件;

(三)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 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第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外出、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仲裁庭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另行指定仲裁员并于开庭前通知当事人。

因回避另行指定仲裁员的,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因其他原因另行指定仲裁员的,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再重新进行。

第八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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