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3.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
4.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 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劳动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5.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实行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7.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8.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9.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10.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1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1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