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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慢性病患者须知
时间:2013/3/7 9:52:48 来源:区医保中心 浏览次数:3865

 

医保门诊慢性病患者须知

 

一、我区现行门诊慢性病医疗病种共计13

包括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肺结核;肝硬化;精神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脏病;慢性病毒性肝炎;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审批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71日至831,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2、审批程序:由医保中心统一组织体检,经医疗专家鉴定,医保中心审批通过。

3、享受待遇时间:次年11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1、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

2、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熊岳二院)

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中医院

四、门诊慢性病就医治疗

门诊病种参保患者,年度内只能选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动,门诊治疗时需出示医疗保险证、IC卡、慢性病医疗台账,治疗用药及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购药时需持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台账、医疗保险证、IC卡,开药量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门诊慢性病医疗的结算

1、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5%

2、同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和住院费用合并计算,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纳入高额保险;

3、年度内参保患者因上述13种门诊慢性病住院一次的,其门诊费用只核销门诊定额的70%,住院两次的,其门诊费用只核销门诊定额50%,住院三次及三次以上的不予核销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按统筹基金支付范畴予报销;(如政策有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4、经鉴定符合上述病种的参保患者,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上述病种相关的全部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次年11日至115由参保职工到医保中心监督科结算;

5、报销时须携带材料:费用收据、处方、台账(上述材料须原件)、医疗保险证、身份证、IC卡、慢性病门诊手册和慢病申请单(上述材料复印件即可)到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六、门诊慢性病的年检

1、年检时间:每年121日至1215

2、年检材料:需携带医疗保险证、慢性病医疗台账、慢性病门诊手册及检查报告单,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年检,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注:如发现患者与医院联合骗保情况,将终身取消其参保资格。

咨询电话:医保中心监督科0417-6198141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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