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易传网![登录][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服务中心
 
首 页 职能介绍 现场招聘 网站招聘 求职信息 培训频道 猎头频道 人事代理 就业指导 考试资讯 社会保障 视频中心
近期招聘会:
网站公告: 注册企业会员后,登陆即可在“会员中心”查询人才库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 > 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时间:2012/6/1 10:05:54 来源:区医保中心 浏览次数:1908

 

各位参保人员:

今年4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调整后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更加惠民利民。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6万元。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最高可以报销6万元。

、取消未按规定时限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即新参保人员办理完参保手续后,从缴费到账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本人的连续缴费时间挂钩”规定。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到账后,当年的最高报销费用为6万元。

、取消“断保欠费人员在补齐欠费后其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能超过补缴金额的两倍”的规定。即断保欠费人员补齐欠费后,报销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最高不得超过6万元。

、取消“间断缴费超过两年以上的不允许补费,需重新参保,原缴费年限不予累计计算,间断期间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规定。

、断保人员将断保期间所欠医疗保险费按补费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缴后,其参保时间可连续计算。欠费期间在营口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政策规定报销。

以上调整的政策自今年41日起开始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6198140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

 

上一篇:医保门诊慢性病患者须知
下一篇: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辽宁人才市场
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常见问题 | 服务说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C) 凌海易传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辽ICP备20002542号-1
客服电话:0416-8413777 传真:0416-8413777 地址:易传网服务中心


网站制作:恒昊互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