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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12/6/6 14:23:58 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93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营政发〔201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新农保工作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全面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发放率达到100%。
  三、基本原则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参保率要逐年提高,并纳入市(县)区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新农保实行市(县)区级统筹,待条件成熟过渡到市级统筹。
  四、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措及待遇支付
  (一)养老保险费缴纳方式及标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新农保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超过500元缴费人员,市(县)区政府补助标准要适当提高,但最高缴费标准不得超过800元。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财力自行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纳入第三批新农保试点的盖州市,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财政补助30%,市、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助10%;未纳入第三批新农保试点的市(县)区,省级财政补助30%,市级财政补助30%,市(县)区级财政补助40%。今后纳入国家农保补助范围的市(县)区,再按上级规定调整市、市(县)区财政补助的比例。
  市、市(县)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由市、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30%,市(县)区财政承担70%。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8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市财政承担30%,市(县)区财政承担70%。
  (二)建立个人账户
  市(县)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新农保启动时,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政府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具体实施。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城镇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城镇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享受政府每年30元补贴,累计补缴保险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拔、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市(县)区要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具体业务流程,每年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相关制度衔接
  1.新农保制度和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直接并入新农保,继续按原标准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原缴费年限有效,与新农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老农保断保的参保人,新农保实施后,不允许补缴老农保保费。
  2.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营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唐心恩  副市长
  副组长:周建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赖延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思福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  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康福洲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梁  艳  市编委办副主任
      吕忠军  市委政研室副主任
      鲁学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原  民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于连普  市农委副主任
      王薇薇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慧富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  光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永明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宋  锋  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赖延友同志兼任。市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市(县)区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区要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成立推进新农保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市(县)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市(县)区要适当充实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力量,乡镇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新农保工作;村屯可配备农保代办员,由村干部兼任。市(县)区、乡镇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是采取事业编制的方式还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县)区政府决定。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调研、精心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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