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营口开发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开管发〔2011〕9号
各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营口开发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各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城镇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营口市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1〕15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参保率要逐年提高,并纳入各镇、处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全面覆盖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发放率达到100%。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具有本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补助30%,市级财政补助30%,区级财政补助40%。
市、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地方政府为其代缴8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参保人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时(2011年7月1日),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区政府根据国家、省政府、市政府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具体实施。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农垦企业养老保险、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城镇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享受政府每年30元补贴,累计补缴保险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满60周岁不继续缴费又不一次性补缴的,不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谨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农保经办机构要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具体业务流程,每年在行政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其他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政策明确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十、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区政府决定成立营口开发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岳书民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张晖昌 区政府副区长
刘方辉 区财政局局长
闫 波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许建国 熊岳镇党委书记
张玉军 红旗镇党委书记
苏天复 芦屯镇党委书记
陈春青 海星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张 科 海东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罗奎亮 红海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管尊旭 望海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韩文志 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局长
吴 峰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许洪源 区民政局局长
杨金财 区残联理事长
孙智华 区财政局副书记
何桂华 区编办副主任
于国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沙 峰 区机关事业保险办、农保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闫波同志兼任。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镇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镇处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机构。各镇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要适当充实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负责部门的人员力量,镇处(社区)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可配备农保代办员由村干部兼任。镇处经办机构人员是采取事业编制的方式还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政府决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