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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案卷收发借阅管理规定
时间:2012/5/28 13:47:54 来源: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1533

文件案卷收发借阅管理规定

 

一、印发公文前由经办人申请登记、领取发文字号,发文后将所发文件归档、登记归档日期、份数、送交人。

二、借阅文件由借阅人对所借文件登记借阅时间、文件名称、份数并由借阅人签名;归还时填写归还日期,归还人签名。

对院长批示指定人员办理的公文,办文人办结后统一登记归档。

归还(移交)文件时要填写归还(移交)时间,归还(或移交人)签名。

三、对办结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案卷,由经办人填写案卷归档表,与档案管理员办交结手续移交档案室。填写好案卷归档移交表后连同案卷一起移交档案管理员验收归档。

四、办案仲裁员因工作需要,可到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借阅档案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

五、对当事人和代理人及法院查阅档案时,必须在指定场所、必须有档案管理员在场或处理该案的仲裁员在场,防止档案丢失,查阅人员不得改动档案内容。需复制不需保密的案卷内容要求加盖公章时,须经院领导同意。

六、查阅内容只限正卷内容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七、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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